絆倒

© Bobby Yip

一篇關於攝影師應否介入事件的評論,題目是「如果攝影師絆倒的不是難民而是通緝犯,就可以接受嗎?」。當中謂有人提出問題︰「如果攝影師絆倒的不是難民,而是通輯犯,那麼她就會成為英雄嗎?」

按提問者意思,以「通輯犯」對揚於原來獲同情的難民予人思考。原文亦假設了強姦犯和醉駕肇事不顧而去的逃犯,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以此代之。同時,把「可以接受嗎」和「會成為英雄嗎」改為「是否合理」或「是否道德」,更加清晰。亦即是問:

若攝影師絆倒的是強姦犯和醉駕肇事不顧而去的逃犯,是否道德?

這裏,「絆倒」行為在於協助捕獲,不用多解。

原文的結論是:

「無論絆倒的是誰,這位攝影師都是違反整個社會的信任架構。」

理由是:

「以今時今日的標準,從宏觀的角度看」。

今時今日是什麼標準呢?是什麼宏觀的角度?原文寫了一些段落,但與理由連繫不上。說「不應該干涉現場實況,無論是協助逃亡或妨礙逃亡」,是關於難民情況;而提出「攝影師選擇先救人後拍照」那個例子,是關於危難處理。既然如此,即是說有時攝影師不介入事件,有時介入,沒有既定標準,哪來宏觀角度?

我相信,除暴安良是「整個社會的信任架構」。組成社會的個體首先是個人,之後才是構成他在社會位置的職業。強姦犯和醉駕肇事不顧而去的逃犯要被繩之於法,十分合理;作出有助他們被捕的行為,無論是誰,合乎道德,與是否由新聞攝記作出此行為無關。至於做與不做這個行為屬個人决擇,也涉及决斷力,是另一問題。

有人會認為絆倒別人,或會令他受傷,並不道義,但這等同任何一位執法人員或熱心市民,飛身撲向行兇者,也可能令他受傷一樣。然而,在除暴安良與兇徒受傷兩者之間取其輕,乎合情理。

踏出這一步,有多難?


另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