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的義務


日本音樂人本龍一在自傳《音樂使人自由》中,有一段談及攝影,那是2001911日的早上,當他從紐約住所的電視上看到第二架飛機撞向世貿中心:

「到了這個時候,我已經知道根本就不是意外,於是連忙抓起相機,衝到了第七大道拍照。平常我對攝影並沒有特別熱中,也不是拍得很好,然而,當我一回過神時,已經按下了快門。我認為這是湊巧在現場的人應盡的義務,所以不能不拍。」

究竟在此所說的義務,是什麼義務呢?

也許,連拍照者本人也說不清楚。不過,在三個月後出版反戰文集,及再往後籍音樂宣傳反戰意識,相信這些都是當天「拍攝的義務」的引申。若是如此,他是藉拍照這種行為,表現出作為現場一分子,對眼前發生的事件表示極度關心,而關心這件事,是人之作為人應盡的義務。

在此,拍照的原意並不在於保留歷史,雖然那些照片最終具有這個作用,但只屬附帶性質。本龍一「不能不拍」的反應,代表對該事情不能不關心的態度,遠多於考慮照片的價值。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