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照片是否客觀? (《相外言》)

© Bobby Yip

本文試圖化解一場糾纏不清的爭論。

說爭論糾纏不清,因為「客觀」一辭在爭論中有不同的意思,又或者意思不明。因而,說新聞照片客觀或新聞照片不客觀而沒有弄清楚當中包含著不同意思,容易混淆。

一般新聞教學強調新聞照片的客觀性,認為照片客觀,具有報導新聞的價值。與此同時,坊間有不少批評新聞照片客觀性的言論,指新聞照片無法交待客觀現實。由於正反雙方對客觀一辭的理解不盡相同,無法作有效討論。

例如,老師在新聞攝影課說:「新聞照片是客觀的」,「新聞照片必須客觀」,兩個「客觀」已具不同意思。前者指涉照片性質,後者指涉拍照的人。

另有類以說法:「攝影師雖然主觀,亦應盡量客觀」,指有個人取向時要不失公正。雖然這樣理解都有問題(取向與公正並不互相排斥),但為何要提出更含糊的說法呢?

至於有人批評「攝影記者不客觀」,「新聞攝影無法客觀」,兩個「客觀」亦具不同意思。前者指涉拍照的人,後者指涉照片性質,亦可能指涉拍照的人。

在此藉探討坊間認為照片不客觀的人,對客觀一辭計有哪些理解。

原罪論

原罪論者認為自攝影發明以來,照片便不客觀。論者以攝影史上兩張早期照片為例:1840 Hippolyte Bayard The Drowned Man 的自拍照中假裝成一個淹死了的人,控訴法國當局忽視他在攝影術上的貢獻。另外,1863 Alexander Gardner Home of a Rebel Sharpshooter,被譽為最早的新聞照片之一,照片中已死的士兵曾被移動。

此論提及兩類照片,即設計照片和擺佈照片,認為它們與事實不符。由於不能有效交待現實,因而不客觀。

然而,原罪論者指出有照片經過設計和擺佈,不等於證明設計和擺佈是所有照片的性質,其理據並不充分。同時,提及這些照片出現的時間,試圖帶出攝影自始如是,但後來的照片是否皆如是呢?兩者其實沒有必然關係,並不相干。

或有論者認為所有照片在某程度上都經過設計和擺佈,因而不客觀。此說擴大了「設計」和「擺佈」兩辭的日常用法,糢糊我們一般指稱「設計」和「擺佈」行為的判斷,把一切拍攝情況都稱作具有設計或擺佈成份。如此滑轉兩辭的概念,並不合理。

好惡論

好惡論者認為每一位拍攝者都有自己的選擇:拍攝什麼,在什麼位置拍攝,什麼時候按快門,如何剪裁照片等,僅取决於個人好惡,沒有客觀標準可言。

此論「客觀」的意思指非人為,獨立於人之外才算是客觀,一旦涉及人的意向取捨,便無所謂客觀與否。

好惡論者隱含了一個預設:預設了凡取决於個人决擇,即等同於無效交待被拍攝的新聞事件。若是如此,為什麼大家仍然認為一些照片較另一些照片有效交待同一事件呢?試從一個極端假設去想:拍攝同一情景的兩張照片,一張清晰,一張糢糊難辨,在一般情況下,哪一張較能交待某一特定事態?

換句話說,大致上有標準可合理判斷那些照片較有交待新聞的價值。此論的預設並不恰當。

或有好惡論者聲稱他所說的沒有客觀標準,是當大致上兩張照片差不多,或沒有其中一張能特別有效交待新聞,因而取捨純屬個人口味。倘若這樣解釋,則論者原初提出的論點效力大減,這只不過等於說,攝製與編選照片的對與錯,並非像數學計算或科學實驗般精確吧了。

切片論

切片論者認為由於照片只交待某一片刻的事態,是整件事的某一切入點,因而所交待的定必不是全部事實,以偏概全,因而不客觀。
此論的「客觀」針對定格照片產生的特性,認為相機無法不停紀錄整個過程,每一張照片都只是一剎間的留影。

在此撇除新聞攝影可以用多張照片交待事件來加強報導效力,切片論者預設了事件中每一剎間交待新聞的分量相等,有違平日為什麼大家會認為在一個情景下拍攝,某一刻較另一刻更有效交待新聞,照片更具價值。有些照片的表現或以偏概全,另有些照片則能交待事情精粹,因而論點的預設並不恰當。
 
技限論

技限論者認為攝影技術上的限制導致新聞照片不客觀,例如把彩色世界轉化成黑白影像,把立體世界展現成平面照片等。

此論的「客觀」指攝影術攝製得來的照片與現實有別,無法複製現實世界,因而不客觀。

技限論者預設只有當攝影技術能百分百還原事物本來面貌,才算有效交待現實世界,換言之,只有把拍現實世界拍攝成與現實世界一模一樣,新聞照片才算是客觀的。若然如是,攝影便失去它作為攝影的價值,包括不用在場都能以簡明的方式得知箇中情況,及方便分享等。事實上,目前技術質素最好的新聞照片是否依然不足以有效交待現實?顯然,如此預設並不恰當,並顯得要追求到一模一樣才算客觀的想法沒有意義。

表面論

表面論者認為攝影只拍到工廠外貌而拍不到廠內的工人,只拍到人的表面而拍不到內心,未能拍到全部事實,因而不客觀。

此論「客觀」的概念看似前論,但其實不明所以。前論要求攝影科技完美,令照片達致百分百真實,始能稱為客觀。此論則難以明白意旨什麼。怎樣才算是拍到「全部事實」?攝影不容許我們分別拍攝工厰外貌和厰內工人嗎?另外,怎樣才算拍到人的內心?能不能籍捕捉他的外在神態來表達呢?表面論者對於什麼是客觀的意思其實並不清楚。

曖昧論

曖昧論者認為定格影像本身曖昧不清,不同人對同一張新聞照片可作不同的解讀,並無所謂客觀的新聞照片。

此論「客觀」指照片抽離所有人為理解的獨立存在,但由於照片的曖昧性質,故此不可能有客觀的解讀。

現實上新聞照片都會附上照片說明,或顯示在某一報導文章旁邊,交待一些和照片相關的訊息,加強讀者對新聞的理解。至於是否在任何情況下,新聞照片就算加上說明都依然曖昧到無法達致有效溝通呢?曖昧論者提出的論點本身頗為曖昧,意思不明。

* * *

按人們使用「客觀」一辭的用法,一般人說新聞照片客觀,指它呈現客觀世界的能力。精準的攝影科學,使照片較圖畫和文字迫真。讀者能透過迫真的照片,辨別當中所對應的客觀世界。

我們平日觀看新聞照片,看到不同拍攝者表達同一事件的不同面相,在一般情況下,我們依然傾向接受這些訊息,包括影像本身與附帶的文字說明。大致上,新聞照片令我們擴濶視野,認識世界。

在釐清以上論調中「客觀」一辭,要同時問「照片是否有效交待新聞」,而不用辯稱新聞照片如何客觀,因為需要對客觀一辭作一翻解釋,令溝通複雜。其實,談論新聞照片,不使用「客觀」一辭,可以更清晰說明它的性質,更能對應現實上新聞照片究竟是什麼。

*  *  *

新聞照片的性質是:它需要符合一些操作條件,被侷限在某些條件下拍攝和編製,使新聞照片和現實世界發生聯繫,可從影像元素追索現實。

若某張新聞照片或新聞配圖不符合以上攝製條件,讀者可能要被告知,以免他們被誤導。

種種攝製條件統稱為制約 (convention) ,使照片在盡量發揮攝影美學特性之餘,不犠牲它對現實世界的追索能力。

這個解釋合理對應現時眾多類別新聞攝影題材和表現手法,也能應付未來開拓的新聞攝影領域,因為制約能彰顯照片作為新聞報導的價值

若大致上把攝影分為三大類:商業攝影、紀實攝影(包括科學攝影和新聞攝影)和純藝術攝影,可以看到,紀實範疇的製作有別於其它兩大類攝影範疇,在於制約的規範。

制約分為兩個部份:關於証據的制約和關於美感的制約,以証據的制約來保証新聞照片的實用價值,包括時事價值和歷史價值,而以美感的制約在盡可能加強影像效果的情況下,規範新聞照片的觀賞價值,以免過度美化損害它的實用價值。

照片能夠回應讀者的預期。讀者相信照片以日常拍攝方式產生,例如在一般情況下,照片中的人或物沒有被擺佈。在後期製作中,例如除了適度調控影像光暗和色彩,沒有竄改影像元素。

若照片中的人或物被擺佈拍攝,而文字說明沒有交待,照片呈現的效果不會令讀者誤以為該人或物在對應現實情景,以為平日原應如是。例如,個人專訪的誇張擺佈,一般不會令人誤以為當事人平日如是。

另外,擺佈人或物以重構 (re-enact) 現實,若文字說明沒有交待照片的人或物被擺佈拍攝,照片效果雖然令讀者誤以為是自然拍攝得來,但有尺度輕重之別。例如,要求當事人重做剪綵或植樹動作,一般情況無偒大雅,但要求一個傷心的當事人再次拿出手帕拭淚,則超過了制約尺度。具體情況,按個人理性和新聞操守處理,在此不贅。

一張原來不符合制約的照片,若它本身的影響成為了新聞,只要使用時符合制約,配上清晰的文字說明,依然能成為該特定新聞的配圖。例如一張合成影像引致大眾不安,在使用該影像配合新聞時不加竄改,便是新聞照片。

制約尺度的鬆緊,視讀者對新聞照片追索現實能力的要求,和他們鑑賞照片能力而定,此外亦涉及新聞題材和種類,例如,讀者對時事新聞的要求,一般高過對娛樂新聞的要求。

數碼攝影往往被誤以為減弱新聞照片的可信性(見《附》提及的文章作出的反駁)。新聞機構寧願主動收緊制約,以維持讀者對新聞照片的信任,嚴懲越過制約尺度的員工。事實上,因輕微竄改或違反操守而被取消新聞攝影比賽獲獎資格的情況並不少見。

在此無法盡錄制約所有細節,這交由新聞攝影學者與傳媒工作者負責,在此只求勾劃輪廓,拋磚引玉。很多時候,如何拍攝或製作才算符合制約,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判斷何謂適度與過度,對具體情況作合理考慮。

符合制約,是一張照片能夠成為新聞照片的必要條件。從新聞攝影一直以來實際運作而言,符合制約,同時是一張照片能夠成為新聞照片的充分條件。

至於某一張照片能否有效交待特定的新聞,是另一個問題。換句話說,什麼是好的新聞照片,與什麼條件使一張照片可以作為新聞照片而使用,是不同的問題。 

在一張符合制約的照片面前,我們可以問:它能否有效交待某一特定新聞?效力如何?有沒有負面影響?相關的文字說明是否清晰?然而,若問該新聞照片能否客觀交待新聞,則容易回到原初糾纏不清的爭論。

不同的攝影記者選擇不同的題材,時機與角度拍攝,不同的編輯挑選世界上眾多不是由專職記者拍攝的影像,只要符合制約,均可成為新聞照片。 

相比之下,無論界定由誰拍攝來定義什麼是新聞照片,或界定照片內容與拍攝手法來定義新聞照片的性質都不恰當,類似界定未能統攝所有類別的新聞照片。 

照片從來不必交待客觀世界,攝影師可隨心所欲利用當時所能達致的攝影術,包括黑房技術和電腦科技,創製自己喜愛的影像。很多商業攝影和純藝術攝影都毋須考慮影像元素是否需要追索現實的問題,例如可隨意擺佈主體,在後期製作大加竄改影像元素,釐補拍攝時的缺憾,完全沒有問題,只不過當照片作為紀實和新聞用途時,需要加以規範。它的價值以制約來彰顯,有時以犠牲美感,保留缺憾來達致。


另見: